申请人:纽迪希亚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沈阳康禾益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对第73589175号“爱他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爱他美”、“Aptamil”品牌是世界著名的婴幼儿奶粉及食品品牌,经多年使用和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第5576805号“爱他美”商标、第5576804号“Aptamil”商标、第13867855号“Aptami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驰名商标的复制、抄袭和翻译。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抄袭和复制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已经在在先审结案件中认定,在此之后,在明知情况下,仍反复摹仿和复制申请人驰名商标,缺乏合理解释。其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商标注册秩序,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Aptamil爱他美品牌介绍及官方网站信息;相关授权书;财务报表;经销合同、发票;销售榜单;广告宣传资料;在先裁定书、判决书;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名下商标列表、相关案件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1日申请注册,2024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园艺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34年6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食品、婴儿奶粉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现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园艺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婴儿奶粉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爱他美”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爱他美”商标并非现有固定搭配词汇,具有一定独创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爱他美”商标文字构成相同,难谓巧合。被申请人名下共有50余件商标,且绝大多数为“爱他美”商标。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设计来源的合理出处,其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三、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被申请人在本案中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予以规制,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审理。另外,基于按需认定原则,本案亦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