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欧莱雅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悠宜生物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7日对第72743495号“RAYNERG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世界化妆品行业的著名公司,申请人“RENERGIE”商标通过其广泛宣传和使用已经在中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579701号“RENERG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作为化妆品行业的经营者,其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在先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其行为缺乏合理解释。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2、《商标异议案例》摘页;3、商标局公布的驰名商标列表;4、在先案例;5、百度关于世界化妆品排名的搜索结果;6、中国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7、申请人中国官方网站页面、官方微博页面;8、申请人天猫旗舰店页面;9、申请人RENERGIE系列百度百科介绍;10、申请人产品在天猫、京东网站上销售的页面、商品评价页面;1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信息;12、被申请人抖音店铺页面截图;13、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14、被申请人产品质量问题被曝光的相关报道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具有独创性,被申请人注册行为不具有恶意,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宣传页、新增专研技术及商标申请情况、争议商标准予注册决定书截图、产品详情介绍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前述无效宣告请求的主要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4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清洁制剂、化妆品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截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体现在《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RAYNERGY”与引证商标“RENERGIE”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非医用洗浴制剂、洗面奶、香精油、化妆品、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面部护肤液、牙膏、防晒霜、粉底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此外,《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争议商标本身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供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非医用洗浴制剂、洗面奶、香精油、化妆品、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面部护肤液、牙膏、防晒霜、粉底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