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468154号“希音 XIYI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希音 XIYIN 72468154

阅读:109359 2025-1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罗德盖特商业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洪求正 委托代理人:河南令培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0日对第72468154号“希音 XIY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希音”是申请人旗下知名快时尚跨境电商品牌,对应英文名称为…

  申请人:罗德盖特商业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洪求正

  委托代理人:河南令培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0日对第72468154号“希音 XIY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希音”是申请人旗下知名快时尚跨境电商品牌,对应英文名称为“SHEIN”,经申请人广泛的宣传、使用,已在全球范围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希音”系列商标具有复制、抄袭申请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且连同其关联企业还申请注册了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已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5662941号“希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希音”商标的抢注,同时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在实际使用中易造成消费对商品/服务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争议商标信息;2、被申请人复制、抄袭申请人商标信息;3、被申请人与其关联公司关系证明及其关联公司抄袭、摹仿商标情况;4、类似案例;5、申请人相关报道;6、申请人及“希音”品牌介绍;7、申请人与“希音”品牌的关联证明;8、知名度排名及获奖情况;9、申请人”“希音”品牌的国图检索报告;10、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答辩人独创的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经查与本案争议商标文字相同的已有获准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商标使用授权合同;产品包装设计及部分聊天截图;拼多多页面及实物图;拼多多后台交易记录、发票及评价;产品订单发货部分截图。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理由基本一致,并补充提交了部分报道、认可申请人“SHEIN”商标知名度的裁定、被申请人关联企业信息及地图截图。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24年1月21日经核准在第25类足球鞋等商品上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其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经核准在第25类“服装;运动衫”等商品上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对上述条款不再予以单独评述。鉴于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但其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冲突问题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答辩理由,结合在案证据,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可归为: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同时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希音”的抢注,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3、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由“希音 XIYIN”构成,其中文与引证商标文字完全相同,整体呼叫未产生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足球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运动衫”等商品的功能用途紧密相关,在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同时考虑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在消费者中已享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我局认为,二者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导致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宣告无效。

  针对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希音”作为其商号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足球鞋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有一定的影响,故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鉴于在本案中,申请人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并且我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已经得到支持。因此,对于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针对焦点问题三,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另,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但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含义本身不带有欺骗性,一般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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