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700078号“天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天玺 80700078

阅读:148293 2025-11-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至忠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700078号“天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2003年已注册了第3531579号“天玺”商标,早于第80492917号、第59294214号、第12151528号、第48292492号、第63953279号商标…

  申请人:北京至忠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700078号“天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2003年已注册了第3531579号“天玺”商标,早于第80492917号、第59294214号、第12151528号、第48292492号、第639532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申请商标是一个连续性申请注册行为。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不能作为引证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流程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已获准注册,为在先有效商标。

  3、引证商标二处于异议审理程序中,为在先有效商标,该商标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指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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