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海洋
委托代理人:企云(南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198418号“厚朴木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的原创性与显著性,申请商标品牌在市场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是由纯汉字构成的,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任何的误认。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厚朴木兰”构成,其中所含的“厚朴”为药材名称。申请商标使用在“啤酒”等全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