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赴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208025号“LISTER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726号商标、第3082061号商标、第7786680号商标、第7786686号商标、第8549916号商标、第35158747号商标、第42867520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及变更,注册人现与申请人名义和地址一致,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