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555690号“DYS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53270676号、第7018653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1日
申请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555690号“DYS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53270676号、第7018653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