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046218号“矿山知行MINEC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9592870号“MINEED”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