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普兰布林克(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638386号“PLUMBLI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南非知名的专业水暖、卫浴及厨房用品经销商,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为业界同行及消费者所熟知。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臆造的纯英文商标,同时也是申请人的英文字号,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整体具有显著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是以整体进行注册和使用的,不能随意拆分,即使要将申请商标“PLUMBLINK”拆分为“PLUMB”与“LINK”,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并不缺乏显著性。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在线词典“PLUMBLINK”查询结果打印页;国际注册第1348317号“TURBOF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词汇表大纲;申请人的全球官方网站页面和线下门店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PLUMBLINK”构成,使用在供暖装置等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