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先进新星技术(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283085号“极赏星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185453号“极野星球”商标、第46922719号“极趣星球 JIQU PLANET及图”商标、第54484588号“极感星球”商标、第80272673号“极客星球及图”商标、第24171986号“极客星球”商标、第80181144号“极叉星球”商标、第80187345号“极X星球”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蚂蚁集团”及其系列品牌的部分报道、社会公益证明及所获荣誉证明;极赏星球的部分网络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商业审计;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会计;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