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斯顿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山市哈斯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09日对第54804886号“DG.ALSD.C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093449号“ALSD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609298号“ALSD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52523号“ALSD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381427号“阿里斯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401422号“阿里斯顿 ARIS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401427号“阿里斯顿 ARIS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401417号“阿里斯顿 让家从心暖起 ARIS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177570号“阿里斯顿 ARIS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255550号“阿里斯顿 ARIS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755354号“阿里斯顿 ARIS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5579214号“ARIS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42414号“ARIS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ARISTON/阿里斯顿”系列商标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和宣传早已为广大中国公众所熟知,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九为“热水器”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具有攀附申请人品牌的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复印件;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关于申请人品牌的介绍;申请人产品介绍、使用宣传、广告宣传、销售及知名度情况证明材料;媒体报道情况证明材料;相关荣誉及证书;申请人产品相关质量认证证书及行业协会证书等证据;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判决;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和名下商标信息以及被抄袭品牌介绍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3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1类“电灯;电炊具”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21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十二为申请人所有,指定使用在第11类“灯;煤气灶”等商品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加热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核定使用的“加热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ARISTON”、“阿里斯顿”商标通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之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及其他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