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甘南藏族自治州燎原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方宇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燎原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临海市方圆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17日对第38024311号“燎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4103440号“燎原LIAO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中文部分的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均相同,争议商标核定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存在较强关联性,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淡化引证商标的显著性,致使已经达到驰名程度的引证商标的所有权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燎原LIAOYUAN及图”商标经过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已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请示报告;
2、商标注册证、许可合同;
3、企业简况、近几年相关公众对“燎原 LIAOYUAN及图”商标的知晓情况、使用情况;
4、“燎原 LIAOYUAN及图”商标的广告宣传情况;
5、“燎原 LIAOYUAN及图”商标2016-2019年的经济指标;
6、其他证明材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不同的商品、服务上,不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都是出于真实使用为目的,并不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形。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公司概况;
2、相关证书;
3、近三年财务报表等。
申请人质证的理由基本含于无效宣告申请理由中。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浙江燎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05月0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2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上,于2023年01月11日变更为浙江燎原药业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10月13日。
2、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引证商标申请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9类奶茶(以奶为主)等商品上,上述引证商标的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局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相关内容在《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尚未达到公众熟知的程度。且本案争议商标使用服务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具有一定差异,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