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全美世界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青岛东鲁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17日对第25938381号“DR.VSECRE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摹仿、抄袭申请人商标得来,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初审公告,故意制造消费者混淆,其抢注恶意十分明显。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8918364号“DR'S SECR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和使用将导致公众的混淆和误认,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网信息;
2、所获奖项列表;
3、申请人集团销售情况和知名度的相关报道;
4、特许经营中心及签订的合同、实际经营照片;
5、申请人新浪微博、公众号、首页;
6、财务审计报告;
7、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08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宠物用非医用漱口水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8年11月20日。
2、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引证商标申请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等商品上,上述引证商标的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前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相关内容在《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于2018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申请人提起本案无效宣告申请时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已超过五年,因此,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主张我局予以驳回。
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且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宠物用非医用漱口水”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属于原则性规定,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 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在2013年《商标法》下可结合第四条的原则性规定纳入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的调整范围。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