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096797号“澳普顶巢 AOPUDINGCHA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澳普顶巢 AOPUDINGCHAO 20096797

阅读:64565 2025-11-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嘉兴市佰年广告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1日对第20096797号“澳普顶巢 AOPUDINGCH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的第730979号“奥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

  申请人: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嘉兴市佰年广告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1日对第20096797号“澳普顶巢 AOPUDINGCH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的第730979号“奥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7759号“奥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03772号“AUP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经使用已经达到了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上述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抄袭、摹仿,其注册使用会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2、被申请人与争议商标申请之时的商标代理机构嘉兴市中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系关联公司,争议商标属于商标代理机构与其关联公司合谋进行申请注册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不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

  3、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的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均系抄袭、摹仿他人在先品牌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且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使公众误认,并易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四款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商标档案;

  2、用于表明申请人及其相关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材料;

  3、相关在先行政裁定、法院判决等材料;

  4、与被申请人及其申请注册商标有关的材料以及其他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26日在第11类浴霸等商品上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17年7月14日被核准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已在相关撤三程序中被撤销。

  2、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已在第11类浴用加热器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处于商标专用权期限范围内,其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的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欧谱集上”、“菲亚好太太”、“欧派瑞柏”、“加兴公牛”、“樱花蒙狄”、“圣象瑞顶 SHINEREDIN”、“天籁极光”、“佳能鼎 CONENDIN”、“得力鼎”、“制登保罗 JONDENBOLO”、“箭邦”、“箭匠 JIANJIANG”、“欧思哲”、“圣凯罗 SHENGKAILUO”等多件商标,均系与他人在先的卫浴品牌、家居用品品牌、电器品牌、厨卫品牌、地板品牌、汽车品牌、服装品牌或相关商业标志等近似程度较高的商标。且上述商标中的第57184758号“圣凯罗 SHENGKAILUO”商标因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被宣告无效。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17年7月14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1、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虽然表明其“AUPU”系列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尚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经使用确已达到了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故申请人请求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2、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被申请人嘉兴市佰年广告有限公司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的“商标代理机构”,故申请人请求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3、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3,鉴于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的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欧谱集上”、“菲亚好太太”、“欧派瑞柏”、“加兴公牛”、“樱花蒙狄”、“圣象瑞顶 SHINEREDIN”、“天籁极光”、“佳能鼎 CONENDIN”、“得力鼎”、“制登保罗 JONDENBOLO”、“箭邦”、“箭匠 JIANJIANG”、“欧思哲”、“圣凯罗 SHENGKAILUO”等多件商标,均系与他人在先的卫浴品牌、家居用品品牌、电器品牌、厨卫品牌、地板品牌、汽车品牌、服装品牌或相关商业标志等近似程度较高的商标。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明显有借他人市场声誉或申请注册商标进行牟利之目的。被申请人的此种行为难谓正当,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造成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已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之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4、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另,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该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5日

本文《关于第20096797号“澳普顶巢 AOPUDINGCHA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澳普顶巢 AOPUDINGCHAO 2009679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254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