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昱晓
委托代理人:河北汇酱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994322号“蓝带杰索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表明,申请商标“蓝带杰索尼”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