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爱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099873号“爱芯管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998343号“爱心”商标、第33471270号“薆芯”商标、第3998344号“爱心LOVINGHEART”商标、第32333219号“嫒芯”商标、第82346107号“爱芯”商标、第58635189号“爱芯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五权利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引证商标五不再是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诸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五权利人的法定代表人虽为同一人,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仍分属不同主体所有,两商标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