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洞云自动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4535016号“洞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4786732号“三同云”商标、第16097973号“云洞”商标、第78695443号“云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1、 四川联友电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通讯技术和手机号码相关业务的相关证据;2、项目研究开发计划书;3、营业执照和技术合同;4、《现代常用字部件及部件名称规范》和《现代常用独体字规范》;5、商标设计说明;6、引证商标持有人企查查上所有可查知识产权归纳所属;7、国民经济分类;8、商标网文书和企查查截图;9、笔记本、名片、图纸照片等;10、商标局发文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