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趣福儿童玩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广典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285355号“CHEERFU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8138号、第47285399号、第9020817号、第65194968号、第664814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四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牌;圣诞树用装饰品(灯、蜡烛和糖果除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含义相近,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均已构成近似商标。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