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白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白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4期《商标公告》第66898924号“西瓜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西瓜书”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询价;职业介绍;商业审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2700931号“西瓜视”、第22701134号“西瓜”、第22701407号“西瓜视频”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3268963号“西瓜微视”、第22701188号“西瓜视”、第56449225号“西瓜视频 点亮对生活的好奇心及图”、第23268983号“西瓜短”、第29521759号“西瓜妹”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广告代理”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本案中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的请求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898924号“西瓜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