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南京驻客庭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水赵氏鸭状元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南京驻客庭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水赵氏鸭状元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5期《商标公告》第67899950号“鸡鸣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人在第35类“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商业营销服务;人事管理咨询;人员招聘;广告宣传;人事管理;为他人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市场营销;商品进出口代理”、第43类“餐馆;备办宴席;自助餐厅;家庭旅馆服务;饭店食宿服务;自助餐馆;快餐馆;外卖餐厅服务;流动饮食供应;学校餐饮供应服务”等服务上提出被异议商标“鸡鸣星”的注册申请,并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异议人在上述两个类别服务上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包括第35类的“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商业营销服务;人事管理咨询;人员招聘;广告宣传;人事管理;为他人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市场营销;商品进出口代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152461号“鸡鸣”、第38147831号“鸡鸣汤包”、第15516961号“鸡鸣汤包及图”、第43171717号“鸡鸣生煎”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复印服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汉字“鸡鸣”,且整体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若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包括第43类的“餐馆;备办宴席;自助餐厅;家庭旅馆服务;饭店食宿服务;自助餐馆;快餐馆;外卖餐厅服务;流动饮食供应;学校餐饮供应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511178号“鸡鸣”、第16694513号“鸡鸣汤包”、第34463395号“鸡鸣汤包及图”、第43171716号“鸡鸣生煎”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饭店;自助餐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茶馆;会议室出租;养老院”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汉字“鸡鸣”,且整体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若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等亦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899950号“鸡鸣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