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ZARY 68308998

阅读:19621 2023-12-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唯品电子商务经营部 异议人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对被异议人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唯品电子商务经营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8期《商标公告》第68308998号“ZAR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

  异议人: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唯品电子商务经营部

  异议人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对被异议人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唯品电子商务经营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8期《商标公告》第68308998号“ZAR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ZAR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衬衫;服装;针织服装;运动衫;羽绒服;运动服;休闲服;无袖运动衣;套头衫;童装”。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752502号“ZARA”商标及在先注册的第1940860号“ZARA”、第11915268号“ZAR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儿童及男女服装;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字母构成及外观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308998号“ZAR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ZARY 6830899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2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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