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江西恒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阜阳市金鼎吉调味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西恒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阜阳市金鼎吉调味食品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4期《商标公告》第68679809号“恒大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恒大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西瓜酱;香菇酱;涂面包用肉酱”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8322208号“恒大”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海藻提取物;食用菜籽油”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件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原料成分、生产工艺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049942号“恒大HENGDA”商标、第115382089号“恒大”商标、第29940177号“恒大球球”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家禽(非活的);冷冻水果;猪肉食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679809号“恒大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