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帕尤PAYOU 67319985

阅读:62580 2023-12-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皮亚特博士实验室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周佳宝 异议人皮亚特博士实验室对被异议人周佳宝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4期《商标公告》第67319985号“帕尤PAYO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帕…

  异议人:皮亚特博士实验室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周佳宝

  异议人皮亚特博士实验室对被异议人周佳宝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4期《商标公告》第67319985号“帕尤PAYO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帕尤PAYO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抛光制剂;化妆品;去污剂;香;香精油;沐浴露;洗发液;砂纸;牙膏;室内用空气芳香剂”。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871693号“PAYOT BEAUTY+”商标,在先注册的第216962号“PAYOT”、第217774号“PAYOT”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料制品;香皂;化妆品”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字母构成、呼叫及外观有所不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319985号“帕尤PAYO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帕尤PAYOU 6731998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1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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