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马吉拉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健和
异议人马吉拉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林健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6期《商标公告》第67639608号“MM STUDI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M STUDI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帽子;衬衫”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69481号“MM6”、第1251351号“MM 6 MAISON MARGIELA”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防雨服装”、“衬衫”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均为“MM”,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639608号“MM STUDI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