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五常市乐兴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异议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五常市乐兴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4期《商标公告》第67678385号“众合蔚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众合蔚莱”,指定使用于第30类“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糕点;茶;糖;调味品;大米;谷类制品;咖啡;茶饮料;蜂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635159号“蔚来”、第20167506号“蔚来 NIO”、第26963934号“蔚来汽车”、第18017530号“蔚来汽车 NEXTEV”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2类“陆地车辆引擎;跑车;汽车”、第30类“家用嫩肉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044475号“蔚来”、第54671991号“蔚来 NIO及图”、第30348593号“蔚来精品”、第30348620号“蔚来生活”、第30348758号“蔚来严选”、第30348714号“蔚来极限”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烘烤过的咖啡豆;咖啡粉;茶;茶饮料;糖;甜食;食品用糖蜜;糕点;比萨饼;谷类制品;面条;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淀粉;冰淇淋;食盐;调味品;发酵剂;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家用嫩肉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中的汉字“蔚莱”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汉字“蔚来”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摹仿,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并对其商标知名度加以考量,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678385号“众合蔚莱”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