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铁贵
异议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黄铁贵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6期《商标公告》第67680179号“一门和成天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一门和成天下”指定使用于第29类“水果蜜饯;食用油”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401402号“和天下”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水果蜜饯;食用油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制作工艺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香烟”商品上的“和天下”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680179号“一门和成天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