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又见白雪王 67287838

阅读:72513 2023-11-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申军英 委托代理人:河北邦邦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申军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4期《商标公告》第67287838号“又见白雪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

  异议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申军英

  委托代理人:河北邦邦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申军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4期《商标公告》第67287838号“又见白雪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又见白雪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果汁;水(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0723522号“百变雪王”、第47123168号“雪王摇摇”、第63493567号“雪王表白”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果汁;水(饮料);水果制茶味软饮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复制、抄袭、摹仿、抢注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287838号“又见白雪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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