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九木摩登 65917398

阅读:84967 2023-11-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佛伦莎古堡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佛伦莎古堡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李国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0期《商标公告》第65917398号“九木摩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佛伦莎古堡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佛伦莎古堡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李国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0期《商标公告》第65917398号“九木摩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九木摩登”指定使用于第19类“防水卷材;制砖用黏合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61490号“九木”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耐火材料;防水卷材”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九木”,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龙头;浴室装置”商品上的“九牧JOMOO”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   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近似的商标,如:“索菲亚城市”、“九牧城市”、“科勒城市”等,被异议人未对上述事实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917398号“九木摩登”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九木摩登 6591739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1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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