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株式会社资生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优益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中誉数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资生堂对被异议人佛山市优益思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3期《商标公告》第66486099号“优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优莱”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运动用吸汗带”。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879528号“悠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香波”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使用在“化妆品;护肤制剂”商品上的第4879528号“悠莱”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化妆品;护肤制剂”功能用途、生产领域区别明显,且双方商标具有一定差异,对于异议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486099号“优莱”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