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贵州雅利礼品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盘州市保田恒翔山泉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雅利礼品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盘州市保田恒翔山泉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1期《商标公告》第67412683号“贵水蓝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贵水蓝天”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汽水;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446635号“贵水GUI WATER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2类“水(饮料);饮料制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贵水”,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柠檬水;植物饮料;汽水;苏打水;水(饮料);矿泉水(饮料);制作无酒精饮料用配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制作加气水用配料”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水(饮料);饮料制剂”等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功能用途,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非类似商品“啤酒”上则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412683号“贵水蓝天”商标在“柠檬水;植物饮料;汽水;苏打水;水(饮料);矿泉水(饮料);制作无酒精饮料用配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制作加气水用配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