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美盛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通榆县百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大回小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盛公司对被异议人通榆县百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3期《商标公告》第68732844号“粮晶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粮晶丰”指定使用于第1类“土壤调节制剂;肥料;化学肥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461904号、第61987227号“美晶丰”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类“植物营养用肥料;肥料”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均含“晶丰”,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732844号“粮晶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