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杉杉
委托代理人:深圳始舞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杉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6期《商标公告》第68048353号“知心农夫ZHIXINNONGF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知心农夫ZHIXINNONGFU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1类“新鲜蔬菜;活动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62193号“农夫”、第5773940号“农夫山泉”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蔬菜;活动物”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048353号“知心农夫ZHIXINNONGF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