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TIMECHO及图 65757794

阅读:45313 2023-11-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谋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亚马逊技术公司对被异议人天谋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5757794号“TIMECH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

  异议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谋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亚马逊技术公司对被异议人天谋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5757794号“TIMECH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IMECHO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2类“计算机软件维护和更新;计算机软件咨询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16657250号“ECHO”、在先注册的第33694110号“ECHO”、第16657251号“AMAZON ECHO”、第21096406号“ECHO DOT”、第43980400号“ECHO FLEX”、第25567125号“ECHO SHOW”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编程”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757794号“TIMECH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TIMECHO及图 6575779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1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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