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TOTO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奥美康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TOTO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奥美康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2期《商标公告》第67396479号“TOOTOTOJP”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OOTOTOJP”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坐便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47087号、第3506903号、第7689633号“TOT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透明卫生陶瓷器;便桶;电灯”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恶意复制、摹仿其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396479号“TOOTOTOJP”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