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TIMECHO及图 65752509

阅读:96820 2023-11-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谋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亚马逊技术公司对被异议人天谋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1期《商标公告》第65752509号“TIMECH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

  异议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谋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亚马逊技术公司对被异议人天谋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1期《商标公告》第65752509号“TIMECH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IMECHO及图”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382575号“ECHO STUDIO”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机转接线;声音和图像传输用电缆”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及生产销售领域,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异议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16657250号“ECHO”、在先注册的第16657251号“AMAZON ECHO”、第21096408号“ECHO DOT”、第29279347号“ECHO SPOT”、第29772033号“ECHO ESCAPE”、第25567120号“ECHO SHOW”、第25619929号“ECHO LOOK”、第33694124号“ECHO SUB”、第44296236号“ECHO GLOW”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752509号“TIMECH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TIMECHO及图 6575250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17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