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TT TEAMWORK PRODUCTIONS AG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10474号“TINA TURN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TINA TURNER”为瑞士籍美国女歌手、影视演员蒂娜·特纳(Tina Turner)女士的艺名,在第3、4、9、14、16、18、21、25、28、30、41类复审商品及服务上,申请人获得TINA TURNER 女士和其合法继承人授权申请注册该艺名用于推广相关的文化艺术产品和服务,不会误导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之情形。二、申请人将对申请商标进行限缩。三、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已有较多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在第3、4、9、14、16、18、21、25、28、30、41类复审商品及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蒂娜·特纳女士和申请人间签署的说明协议及翻译、申请人名下“TINA TURNER”的商标注册情况、蒂娜·特纳的宣传报道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国际删减,删减后的商品及服务包括“在虚拟环境中提供的娱乐服务;为消遣、休闲和娱乐目的提供在线互动虚拟社交游戏”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41类商品及服务上经国际删减后,其在上述复审商品及服务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在第3、4、9、14、16、18、21、25、28、30、41类复审商品及服务上,申请人于本案提交了蒂娜·特纳女士和申请人于2021年9月签署的说明协议及翻译,协议中双方约定:“TINA TURNER”确认并同意已向TT TEAMWORK PRODUCTIONS AG转让其艺人姓名权与肖像权,该等权利包含但不限于在全球范围内不可撤销的、独占的、可转让的、永久存续的权利、所有权及利益。艺人姓名肖像权,指现已知悉或未来可被认可的任何及所有权利、所有权及利益,涉及......,同时包含TT在全球范围内享有的任何及所有适用人格要素及相关权利、公开权、身后公开权、不受地域限制的公开权......”,“9) 本《出资协议》的效力及于协议双方及其各自继承人、继受主体及受让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故申请商标“TINA TURNER”指定使用在上述复审商品及服务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4、9、14、16、18、21、25、28、30、41类复审商品及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