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州市炫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誉方知识产权服务(广州)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居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市炫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居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4期《商标公告》第68451434号“嫩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嫩活”指定使用于第21类“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瓷器;垃圾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274663号“嫩生活”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1类“家用器皿;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451434号“嫩活”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