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深圳市高巨创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博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虎冠文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高巨创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虎冠文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4期《商标公告》第68775192号“H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G”指定使用于第16类“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自动铅笔;文具或家用胶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490640号“HG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6类“书写工具”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思路、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775192号“H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