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无锡市世纪风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南安泛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无锡市世纪风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安泛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5期《商标公告》第68597685号“IOH SUNNYJ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IOH SUNNYJL”,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10702号、第27920318A号“OHSUNNY”、第31078765A号“OHSUNNY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婴儿全套衣;鞋”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或密切相关商品。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或密切相关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OHSUNNY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597685号“IOH SUNNYJ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