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惠州市万思得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恒
异议人惠州市万思得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恒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2期《商标公告》第67390186号“尊诗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尊诗蒂”,指定使用于第26类“服装扣;发卡;发夹;假发;发束;人造花;长别针;束发用松紧带;头发饰带;发圈”等商品上。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尊诗蒂”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电商平台订单信息截屏等证据材料较少,综合考虑以上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与之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尊诗蒂”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理由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390186号“尊诗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