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AIA-BURGESS LLC
委托代理人:深圳尚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35186号“TRUEDRI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汇,在牛津词典、韦氏词典等权威词典中均无收录记录,整体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已在欧盟、英国获准注册。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联系,符合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情形。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属集团百度百科简介、公司历史介绍;申请人网站展示“TrueDrive”品牌产品页面;TrueDrive产品选购页面;美国亚特兰大运输物流展览会(MODEX)参展照片及展会介绍;美国芝加哥物流展览会(Promat)参展照片及展会介绍;行业权威媒体报道文章;“年度读者选择奖”获奖情况。
经复审认为,在第7、9类上,申请商标“TRUEDRIVE”,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及地域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以及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9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