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954486号“鉅MAX”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鉅MAX 23954486

阅读:15817 2025-12-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恒盛华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艾窠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54486号“鉅MAX”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6112号决定,于2025年03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恒盛华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艾窠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54486号“鉅MAX”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6112号决定,于2025年03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北京恒盛华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平台服务协议、发票、商标授权书、线上商城申请单、销售发票、结算单、合同审批单、商场图片、宣传图片、app商城截图、公众号宣传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1年07月02日至2024年07月0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一直使用复审商标。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及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平台服务协议、发票、合同申请单、结算通知单、合同续签单、合同审批单;

  2.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

  3.展示板照片、宣传图片、物品照片等;

  4.线上商城截图、商标注册流程截图、票务宣传网页截图;

  5.宣传文章。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5月4日申请注册,2018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8年8月13日。2024年7月2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和许可他人使用的证据材料。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仅能证明商标的授权使用而不能证明商标的商业性使用,或为自制证据难以确定真实形成时间,或未体现商品实际投入市场流通领域交易的情况,或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3日

本文《关于第23954486号“鉅MAX”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鉅MAX 2395448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16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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