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金盾消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上海金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06822号“JIND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462962号、第13010697号、第42025223号、第130103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已被提起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审查中被撤销,现已失效(见第1943、194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四经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审查决定予以维持,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四仍是在先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