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长高电新 64587290

阅读:35520 2023-11-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猴福齐天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朔州市华安财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思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猴福齐天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1期《商标公告》第64587290号“长高电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

  异议人:猴福齐天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朔州市华安财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思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猴福齐天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1期《商标公告》第64587290号“长高电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长高电新”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锅炉清洁和修理;提供建筑信息;建筑咨询”。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438984号“长高电新”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管道铺设和维护;运载工具(车辆)保养服务;医疗器械的安装和修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方式、内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致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587290号“长高电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长高电新 6458729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1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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