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豆本棵 68818044

阅读:114536 2023-11-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金拓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金拓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3期《商标公告》第68818044号“豆本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

  异议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金拓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金拓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3期《商标公告》第68818044号“豆本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豆本棵”指定使用于第29类“豆浆;腐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306956号、第22782070号、第57111938号、第20307069号“豆本豆”、第31727512号“豆本豆 SOYMILK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豆奶(牛奶替代品);豆腐制品”、第30类“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茶饮料”、第32类“植物饮料;豆浆”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818044号“豆本棵”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豆本棵 6881804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1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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