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秦皇大集 66748134A

阅读:105667 2023-11-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秦皇岛天马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抚宁县绿源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异议人秦皇岛天马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抚宁县绿源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6期《商标公告》第66748134A号“秦皇大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

  异议人:秦皇岛天马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抚宁县绿源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异议人秦皇岛天马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抚宁县绿源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6期《商标公告》第66748134A号“秦皇大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秦皇大集”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宠物厕所用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486224号“秦小皇”、第15486223号“秦皇求仙”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动物食品;动物食用酿酒废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用于“烧酒、酒(饮料)”商品上的“秦皇求仙贡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指定商品亦不具有关联性,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748134A号“秦皇大集”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秦皇大集 66748134A》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1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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