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708006号“QQ熊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QQ熊及图 77708006

阅读:65444 2025-12-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北鑫福旺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权天下(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708006号“QQ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56099号、第71244612号、第1153514号、第25252657号、第4…

  申请人:湖北鑫福旺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权天下(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708006号“QQ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56099号、第71244612号、第1153514号、第25252657号、第44372918号、第9337974号、第716071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七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审理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2、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被驳回,现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英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英文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糖”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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