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561476号“大柴岭DaChai Ridg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大柴岭DaChai Ridge及图 79561476

阅读:101647 2025-12-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永和大柴岭文化礼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港星舜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61476号“大柴岭DaChai Rid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2469500号图形商标、第38602561号图形商标、第21896758…

  申请人:永和大柴岭文化礼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港星舜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61476号“大柴岭DaChai Rid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2469500号图形商标、第38602561号图形商标、第21896758号“99帮及图”商标、第39705805号“多多小蜜蜂 DODOBEES及图”商标、第32849026号“乐蜂享 分享身边每个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在“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文字处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汽车拍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存在较大差别,未构成近似,故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该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图形在构图方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消费者隔离观察时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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