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盟可睐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吝彩盼
异议人盟可睐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吝彩盼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8期《商标公告》第67106271号“盟可思MENGKES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盟可思MENGKESI”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159687号“盟可睐”、第11000111号“盟可来”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经查,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在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近似的商标,如:“ALXANDER CHOO”、“罗士力”、“COCO HAAN”、“CHRISTIE TILBURY”等,被异议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106271号“盟可思MENGKES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