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欧润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荣威特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异议人北京欧润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荣威特纺织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1期《商标公告》第66034971号“WAXCO WA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AXCO WAX”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无纺布;纺织品制横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167683号“WASCO WAX”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棉织品;床单(纺织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资料不足以充分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已达到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034971号“WAXCO WAX”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